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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1 條

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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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31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詢問病人病史、接觸史、旅遊史,病人有據實陳述的法定義務,違反可處 1 萬至 15 萬元罰鍰。

Q · 看病時對醫師說「沒去哪、沒接觸誰」會違法嗎?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1 條,病人或家屬就診時對醫師詢問的接觸史、旅遊史、病史,**負有據實陳述的法定義務**。違反者依本法第 64 條可處新臺幣 1 萬至 15 萬元罰鍰。COVID-19 期間已有實際裁罰案例。但成立要件是「醫療機構先有詢問」+「病人故意隱匿」,醫師沒問或病人真的忘記,原則上不構成違反。

白話解讀

醫生問你「最近有沒有出國?」「有沒有跟誰接觸過?」你可能覺得是閒聊,敷衍兩句就過。錯了。這條法律寫得很清楚:醫療機構有問的義務,病人有「據實陳述」的義務(法律強制你說真話)。雙向都是法律責任。COVID-19 期間就有人因為隱匿足跡,被衛生機關依本法第 64 條開出罰單(具體金額請以現行法為準)。這條真正的力量不是罰款,是它把日常的醫病對話變成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紀錄。你在病歷上回答的每一句話,都會變成日後追究責任、保險理賠、甚至檢調偵查的證據基礎。對醫護人員來說,沒問到的接觸史可能變成自己被追究的開頭;對病人來說,那句「應該沒有吧」可能是一筆罰單的起點。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31 條為醫病雙向告知義務條款,課與醫療機構人員主動詢問病史、接觸史、旅遊史的法定義務,並要求病人或家屬據實陳述,構成台灣傳染病防治體系中前端篩檢與後端疫調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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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看診時隨便講有沒有出國,真的會被罰嗎?

會。本法第 31 條規定病人有「據實陳述」義務,第 64 條規定違反時可處罰鍰。COVID-19 期間已有實際裁罰案例。重點是「故意」隱匿,不小心忘記說一般不會被罰。實務上:醫師沒問你、你沒主動講,跟「醫師問了你說謊」在法律評價上完全不同。前者很難構成隱匿,後者罰起來毫無爭議。

Q2醫師沒問接觸史,後來造成院內感染算誰的責任?

這條的雙向義務是關鍵。醫師沒問就是醫療機構違反本條第一項,可能依本法第 64 條或其他規定被裁罰;同時,被感染的人可向醫療機構主張民事賠償(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實務上訴訟能不能贏,關鍵看「病歷上有沒有問診紀錄」。沒紀錄等於沒問,這是醫護人員最常被翻車的地方。

Q3保險公司可以因為我看病沒講病史拒賠嗎?

可以,但要符合保險法第 64 條的條件: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之估計。如果你向醫師隱匿病史、又向保險公司隱匿,保險公司有兩條路追究你(向衛生機關檢舉 + 解除保險契約)。實務上核保階段的健康告知書是書面證據,跟病歷比對如果發現你兩邊都隱匿,幾乎沒有翻盤空間。誠實告知是最便宜的保險。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31 條是什麼?

建立醫療機構問診義務 + 病人據實陳述的雙向告知架構,是台灣公衛體系前端篩檢的法律基礎。違反者依本法第 64 條可處 1 萬至 15 萬元罰鍰。

Q5什麼叫據實陳述義務?

法律強制當事人在醫療場域對醫師詢問的接觸史、旅遊史、病史說真話,違反者負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的義務類型。

Q6醫病雙向告知義務指什麼?

醫療機構有「問」的義務,病人有「答」的義務,任一方未履行皆構成違法。本條是台灣少數同時規範醫病雙方義務的條文。

Q7什麼樣的事項要陳述?

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以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事項。範圍由醫師依個案判斷詢問。

Q8醫師沒問接觸史怎麼追責?

申請病歷複本(醫療法第 71 條,30 日內提供)→ 確認問診紀錄為空 → 向衛生機關檢舉 + 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民事求償。

Q9被衛生機關裁罰怎麼辦?

送達 30 日內向衛生福利部提訴願 → 不服訴願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 同步調出當天問診紀錄主張醫師未盡詢問義務。

Q10病歷申請費用大概多少?

依各醫療機構規定,一般 200-500 元起跳,影印頁數另計(每頁 5-15 元)。健保 IC 卡就醫紀錄查詢免費(健保署 App)。

Q11怎麼證明醫師有問或沒問?

三層證據:病歷護理評估紀錄、急診初篩單、診間錄音(部分醫院已標配)。三者矛盾時以最早做成的紀錄為準。

Q12傳染病防治法 31 vs 醫療法 63 差在哪?

本條是「病人對醫師說」的雙向義務(前端篩檢),醫療法 63 是「醫師對病人說」的單向義務(手術同意)。方向相反、規範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tw_31medical_law_63insurance_64
義務主體醫療機構人員 + 病人/家屬(雙向)醫師(單向:對病人說明)要保人/被保險人(單向:對保險公司告知)
詢問範圍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其他傳染病相關事項手術原因、成功率、併發症、替代方案投保時危險評估相關事項
違反法律效果行政罰鍰 1-15 萬元(本法第 64 條)民事賠償 + 醫事處分保險公司可解除契約 / 拒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感染症法)第 12 条、第 15 条(医師の届出義務 + 積極的疫学調査への協力義務)
🇰🇷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의2(역학조사 시 거짓 진술 금지)+ 제79조의2(위반시 형사처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第 31 條(疫情防控期間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之義務)
🇩🇪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25 Abs. 3(Ermittlungen / Auskunftspflicht des Erkrankten)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 3113-1 et R. 3113-1(déclaration obligatoire et obligation de coopération du patient)
🇺🇸 美國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 361 + state-level disease reporting laws(各州疫情調查協助義務,無聯邦統一民事告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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