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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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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主管機關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禁止或處置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違反防疫命令罰六萬到三十萬,重大可停業一年。傳染病防治法第 68 條是這把刀的法律根據。

Q · 違反防疫命令會被罰多少?

六萬到三十萬,重大可停業一年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8 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23 條規定發布之禁止或處置命令,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 1 年以下停業之處分。COVID-19 期間封區、暫停內用、強制處置染疫物品等公告,背後撐住罰則的就是這條,行政命令具直接法律效力。

白話解讀

疫情期間,主管機關有權對特定場所、特定行為發出禁止令或處置命令。傳染病防治法第 23 條是這把刀的握把:機關可以對流行疫區的車、船、航空器、人員、物品進行禁止或處置。第 68 條就是那把刀真正落下來的瞬間:你違反了那些命令,六萬到三十萬罰鍰起跳,情節重大還可以勒令停業一年。這條的關鍵不在金額,在於「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這幾個字。意思是不需要立法院為每次疫情重新立法,行政機關當場發布的命令就有法律效力,你違反就會被罰。COVID-19 期間那些封區、禁止某些場所營業、強制處置染疫物品的命令,背後撐住罰則的就是這條。它告訴你一件事:疫情期間,行政機關的命令不是建議,是有牙齒的。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68 條為違反第 23 條防疫命令之法定罰則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對違反禁止或處置命令者課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並就情節重大者得加處 1 年以下停業處分,是行政命令疫情管制的核心強制執行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疫情公告寫得很模糊,違反了真的會被罰嗎?

會。但這也是你的反擊點。第 68 條的罰責建立在第 23 條的命令上,如果原始命令本身用詞模糊、適用範圍不清,你可以在訴願階段主張「命令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撤銷處分。內行人提示:保留你看到的公告版本截圖和發布日期,地方政府疫情期間命令常常修改但不留版本紀錄,這在訴願時是你的證據優勢。

Q2停業一年是一次性決定還是可以分階段?

條文寫的是「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意思是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停業多久,最長一年。實務上常見的是先停業一週到一個月,看你改善情況再決定是否解除。內行人提示:被停業期間主動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包含 SOP、員工訓練紀錄、消毒設備添購證明,是縮短停業期最有效的方式。被動等待解除的人通常停最久。

Q3違反防疫命令罰多少?

傳染病防治法第 68 條規定 6 萬到 30 萬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68 條跟第 23 條什麼關係?

第 23 條授權主管機關發布禁止或處置命令,第 68 條是違反該命令的罰責。一個是握把一個是刀刃。

Q5什麼叫情節重大?

考量違反行為的危害規模、影響人數、主觀惡性、配合程度等綜合判斷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Q6停業處分跟罰鍰是兩個處分嗎?

可以在同一張裁罰書合併處分,但「情節重大」的認定理由必須具體說明。

Q7收到防疫處分書怎麼辦?

保留原始公告截圖 → 確認裁罰依據條文 → 蒐集已配合證據 → 30 天內提訴願。

Q8防疫罰鍰怎麼救濟?

處分書送達 30 天內向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訴願,主張命令不明確或裁罰過重。

Q9防疫罰鍰能分期繳納嗎?

可向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但須在救濟期間內處理,不影響訴願權利。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經配合防疫規定?

保存消毒紀錄、暫停營業公告、員工通知、SOP 文件、設備購置發票等書面證據。

Q11傳染病防治法 § 68 vs § 67 差在哪?

§ 68 罰違反第 23 條防疫命令並可加停業;§ 67 罰違反第 20 條等具體條文,無停業處分。

Q12傳染病防治法 § 68 vs COVID 特別條例 § 8 哪個適用?

COVID-19 期間特別法優先適用 § 8;其他傳染病或 COVID 特別條例落日後適用 § 68。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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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 68(本條)6-30 萬情節重大停業 1 年以下違反依 § 23 之禁止或處置命令
傳染病防治法 § 676-30 萬無停業違反 § 20 II / § 25 / § 31 等
傳染病防治法 § 691-15 萬得限期改善較輕微違反如未配合疫調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條例 § 81-15 萬COVID-19 期間特別法優先違反 COVID-19 防疫指示

amount

傳染病防治法 § 68(本條)
6-30 萬
傳染病防治法 § 67
6-30 萬
傳染病防治法 § 69
1-15 萬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條例 § 8
1-15 萬

extra

傳染病防治法 § 68(本條)
情節重大停業 1 年以下
傳染病防治法 § 67
無停業
傳染病防治法 § 69
得限期改善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條例 § 8
COVID-19 期間特別法優先

trigger

傳染病防治法 § 68(本條)
違反依 § 23 之禁止或處置命令
傳染病防治法 § 67
違反 § 20 II / § 25 / § 31 等
傳染病防治法 § 69
較輕微違反如未配合疫調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條例 § 8
違反 COVID-19 防疫指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 第 80 条(罰則)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83조(과태료 / 벌금)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 77 條(行政處罰)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73(Bußgeldvorschrift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 3136-1(sanctions pour violation des mesures sanitaires)
美國42 U.S.C. § 271 (Penalties for violation of quarantine laws) + state public health cod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30102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   一、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者。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之核准事項,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另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之檢疫事項亦有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者,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予以處罰。   三、由於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統籌全國防治事宜,應許中央主管機關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解散前,得對違反本法防治事項者加以處罰,以補地方主管機關人力不足,並收及時防治之效。   四、配合行政執行法之施行,修正條文第二項移送強制執行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0960614 全文修正)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禁止或處置之規定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以資簡明。

(1041211 修正)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禁止或處置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立法理由原條文之「強制處分」係屬行政執行法所定之「直接強制」,可適用該法相關規定,爰予刪除相關文字。

(09301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之核准事項,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另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之檢疫事項亦有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者,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予以處罰。   三、由於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統籌全國防治事宜,應許中央主管機關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解散前,得對違反本法防治事項者加以處罰,以補地方主管機關人力不足,並收及時防治之效。   四、配合行政執行法之施行,修正條文第二項移送強制執行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096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以資簡明。

(1041211 修正)

原條文之「強制處分」係屬行政執行法所定之「直接強制」,可適用該法相關規定,爰予刪除相關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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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法第 68 條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禁止或處置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傳染病防治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