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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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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屍體入、出國(境)者,應於入、出國(境)前,檢具死亡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死因之文件,向檢疫單位申請檢疫;其因罹患傳染病致死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
  2. 2.骨灰、骨骸入、出國(境),得免予施行檢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資料來看,根據境管局的規定,辦理屍體入、出國(境)者應在入、出國(境)前提供相應的文件,並向檢疫單位申請檢疫。如果是因罹患傳染病致死者,則應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處理。對於骨灰、骨骸入、出國(境),則可以免予施行檢疫。這是根據境管局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探病、奔喪時的相關規定做出的判斷。

  • 傳染病防治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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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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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26 條規定:「辦理屍體入、出國(境)者,應於入、出國(境)前,檢具死亡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死因之文件,向檢疫單位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