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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國(境)外進港之船舶,依第十條規定申辦入港手續時,其檢附之船舶健康聲明書,應由船長填寫並簽名;該船舶置有船醫者,並應經船醫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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