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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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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2. 2.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其血液、器官、組織、體液及細胞,不得使用。但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3. 3.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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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91130 制定)

醫事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其服務機構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並應予合理補償。

立法理由為獎勵及保障有關醫事人員,提高防治工作效率,爰定本條,使有利於各項防治工作之推行。

(0960614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爰於本條賦予檢驗血液、器官等醫療機構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以呼應本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1070518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其血液、器官、組織、體液及細胞,不得使用。但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原第四項酌修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但書。   二、為顧及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需要,參考美國希望法案(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與英國器官捐贈指引及感染者器官移植成功案例,增訂第二項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受前段不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之限制。另第二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三、第三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91130 制定)

為獎勵及保障有關醫事人員,提高防治工作效率,爰定本條,使有利於各項防治工作之推行。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爰於本條賦予檢驗血液、器官等醫療機構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以呼應本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1070518 修正)

一、原第四項酌修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但書。   二、為顧及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需要,參考美國希望法案(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與英國器官捐贈指引及感染者器官移植成功案例,增訂第二項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受前段不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之限制。另第二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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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