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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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 2.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其血液、器官、組織、體液及細胞,不得使用。但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3.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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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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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91130 制定)
醫事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其服務機構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並應予合理補償。
立法理由為獎勵及保障有關醫事人員,提高防治工作效率,爰定本條,使有利於各項防治工作之推行。
(0960614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爰於本條賦予檢驗血液、器官等醫療機構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以呼應本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1070518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其血液、器官、組織、體液及細胞,不得使用。但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原第四項酌修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但書。 二、為顧及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需要,參考美國希望法案(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與英國器官捐贈指引及感染者器官移植成功案例,增訂第二項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受前段不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之限制。另第二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三、第三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為獎勵及保障有關醫事人員,提高防治工作效率,爰定本條,使有利於各項防治工作之推行。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爰於本條賦予檢驗血液、器官等醫療機構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以呼應本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一、原第四項酌修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但書。 二、為顧及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需要,參考美國希望法案(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與英國器官捐贈指引及感染者器官移植成功案例,增訂第二項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受前段不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之限制。另第二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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