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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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
- 2.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 3.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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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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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91130 制定)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防治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協助推行。
立法理由為有效防治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其教育及宣導工作之推行非常重要,爰明定本條。
(0960614 全文修正)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各級主管機關基於防疫之必要雖有調查之權限,惟其實施對象、範圍應予限制,以保障人民隱私及基本人權。 三、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本有提供醫療服務之義務,且如有醫療機構不能處理時應予以轉診,而非拒絕提供醫療服務。同時,賦予感染者就醫時告知感染事實之義務,亦於第三項課予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之義務,以符合法之衡平原則。
(1070518 修正)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立法理由一、緊急情況如感染者因傷勢呈現昏迷、休克、昏厥等意識不清無法清楚表達意思之狀態。 二、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如感染者處於開放空間,有非醫事人員在場且得以聽聞知悉之環境。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為有效防治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其教育及宣導工作之推行非常重要,爰明定本條。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各級主管機關基於防疫之必要雖有調查之權限,惟其實施對象、範圍應予限制,以保障人民隱私及基本人權。 三、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本有提供醫療服務之義務,且如有醫療機構不能處理時應予以轉診,而非拒絕提供醫療服務。同時,賦予感染者就醫時告知感染事實之義務,亦於第三項課予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之義務,以符合法之衡平原則。
一、緊急情況如感染者因傷勢呈現昏迷、休克、昏厥等意識不清無法清楚表達意思之狀態。 二、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如感染者處於開放空間,有非醫事人員在場且得以聽聞知悉之環境。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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