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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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未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得逕行強制處分外,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除第四項規定外,違反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二、醫療機構未遵行各級衛生機關之指示,實施防疫措施。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七條之徵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或第八條規定所為測量體溫或戴口罩等之防疫措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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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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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五條或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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