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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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事項,病人本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不得故意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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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7-1 條,根據該條例,醫療機構應詢問病人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事項。病人本人或其家屬應該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匿。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疫情擴散,確保醫療機構有足夠的資訊來做出適當的應對措施。例如,如果有病人前不久曾到過嚴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區旅遊,那麼醫療機構就可以更迅速地進行隔離與檢測等措施,避免疫情擴散。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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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