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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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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本條例規定應執行而未執行,致有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防疫措施之正常運作,其適於代為執行者,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執行者,得代為執行。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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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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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辦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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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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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8-4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直轄市、縣 (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