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1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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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制定公布後至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前,有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者,依當時之規定處罰。但修正公布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依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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