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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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疫情,應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委員會召集人為行政院院長,其委員應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相關機關 首長及學者、專家。 中央、地方各機關 (構) 、學校、團體執行本條例防治及紓困工作,應受 第一項委員會之指揮。 第一項委員會應按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防治及紓困之工作成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本條例所定事項,應遵行中央政府機關之指示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指示鄉 (鎮、市、區) 公所於各村、里組成抗 疫小組,採取迅速必要之防疫措施。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防 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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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