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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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有效統合全國防疫醫療資源,除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及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外,並劃分防疫區域,建立醫療通報制度。為早日控制疫情,行政院應整合各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研究小組,落實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傳染途徑、檢驗、診斷與治療方法、治療藥物及開發疫苗等各項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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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3 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有責任建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劃分防疫區域,建立醫療通報制度。同時,行政院應整合各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研究小組,進行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相關的研究工作。 針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3 條的規定,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衛福部疾病管制署的最新資料,例如關於疫情監視及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相關研究報告或指引文件。另外,也可以參考國際衛生組織的相關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的最新做法和經驗分享。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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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