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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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應加強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防治教育及宣導;各醫療機構應實施其防治訓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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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應加強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防治教育及宣導。這表示政府應該加強在各級機關和民間機構進行防治教育和宣導工作,以提高公眾對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的認識和防治意識。同時,各醫療機構也應實施防治訓練及演習,以確保他們在面對可能的疫情時能夠有應對的能力。 參考資料:《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傳染病防治及紓困條例》第4條規定需要加強防治教育及宣導,並要求醫療機構實施相關的訓練及演習。例如,政府應該針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積極舉辦宣導活動,向民眾推廣預防措施,並要求醫療機構定期進行相關的防治訓練,以提高應對疫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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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