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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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隔離、撤離居民或實施各項防疫措施。各級政府機關得對指定場所、建築物或運輸工具及其人員、物品,施行檢疫或各項防疫措施。對前二項強制隔離、撤離、防疫措施及檢疫之指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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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5 條,各級政府機關在防疫工作執行時具有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施管制的權力。在必要時,可以針對特定場所、建築物或運輸工具及其人員、物品實施檢疫或各項防疫措施。對於強制隔離、撤離、防疫措施及檢疫的指示,個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舉例來說,根據法規,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特定病例的強制隔離治療是合法的,以達到控制疫情擴散的目的。如果出現相關疫情緊急情況,政府機關有權力對特定區域實施管制,在必要時進行強制隔離、撤離居民或實施各項防疫措施,並且個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相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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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