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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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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進口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由海關設置單一窗口,受理其通關手續。捐贈各級政府機關、醫療機構供防疫使用之物資,得由受贈之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直接提領之;其未指明贈與對象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領之。前項防疫物資,係指下列公告品項:一、外科用口罩。二、防疫用口罩。三、防疫用防護衣。四、隔離衣。五、隔離帽。六、隔離鞋。七、隔離鞋套。八、耳溫槍。九、耳溫槍膠套。十、溫度計。 十一、酒精棉片。十二、其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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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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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贈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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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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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7-1 條規定:「自國外進口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由海關設置單一窗口,受理其通關手續。捐贈各級政府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