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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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進口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由海關設置單一窗口,受理其通關手續。捐贈各級政府機關、醫療機構供防疫使用之物資,得由受贈之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直接提領之;其未指明贈與對象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領之。前項防疫物資,係指下列公告品項:一、外科用口罩。二、防疫用口罩。三、防疫用防護衣。四、隔離衣。五、隔離帽。六、隔離鞋。七、隔離鞋套。八、耳溫槍。九、耳溫槍膠套。十、溫度計。 十一、酒精棉片。十二、其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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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