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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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各級政府機關所為協調、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之防疫物資,且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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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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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條文
- 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營業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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