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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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前項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團體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接受強制隔離者,經診斷證實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政府得給予合理補償。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府得予扶助。第一項之強制居家隔離,經各級政府機關指定負責執行者,或同意具結保證之雇主、其他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所為隔離或其他防疫措施之指示,並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檢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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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具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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