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之防疫工作,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時,被指定或徵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所需之醫事人員、醫療設施及物資,若有不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協助支援,使之完備。
回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之防疫工作,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時,被指定或徵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所需之醫事人員、醫療設施及物資,若有不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協助支援,使之完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