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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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區指揮官應依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統籌指揮、協調及調度下列事項;區副指揮官襄助之: 一、轄區病例研判、疫情調查、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轄區醫院、病床、人力之指定、徵用、徵調及各項調度。 三、啟動轄區醫療機構隔離治療傳染病病人。 四、跨直轄市、縣(市)發生疫情時,協助指揮中心調度傳染病資源,進行應變工作。 五、協助規劃疫後之復原工作。 六、其他經指示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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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區指揮官應依中心指揮官指示統籌指揮的事項,以及區副指揮官應該襄助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轄區病例研判、疫情調查、醫療機構感染管制等事宜,轄區醫院、病床、人力的指定、徵用、徵調及各項調度,啟動醫療機構作為傳染病病人隔離治療之用,以及其他經指示辦理的事項。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主要涉及《緊急傳染病防治及其應變處置辦法》。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當有緊急傳染病爆發時,衛生福利部應組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揮各級政府應依法執行防治及應變工作。第五條則進一步說明了中心成立期間的指揮官及副指揮官的責任範圍及協助事項。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當COVID-19疫情爆發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法組成,並指揮各區域的疫情調查、醫療機構指定和調度等工作。區指揮官需依照中心指揮官的指示,統籌指揮轄區內的防治工作,包括指定醫院為病人隔離治療之用等事項。
- 期間名詞
- 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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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