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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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四、認可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之國外醫院。 五、指定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之國內醫院。 六、都治服務: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關懷員送藥及親眼目睹病人服藥之服務(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Course, D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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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觀察法規釋義後,第 2 條對受聘僱外國人進行了分類,其中包括不同類別的外國人及相關醫療機構的定義。其中第四條認可醫院和第五條指定醫院的定義對於外國人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有明確標準。另外,第六項都治服務也有明確的解釋。 參考資料中,就業服務法中有關外國人健康檢查的條文舉出了相關例子,以便解釋法規。例如,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為已妊娠八個月之印尼籍勞工雷諾出具不實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違反行政院衛生署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三款之規定,提供了明確的例子來說明法規的適用。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條文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條文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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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