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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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健康檢查,其分類如下: 一、聘僱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依本法由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及期滿轉換許可時,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二、母國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於入國前,至認可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三、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完成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四、定期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或入國後,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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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被告對於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程序有明確的規定,包括入境後三天內應安排健康檢查,並且在入境後十五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聘僱許可申請。對於違反這些規定的情況,被告機關有權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另外,對於雇主提供不實的健康檢查證明,也有相應的法規進行制裁。因此,根據相關法規,雇主對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管理有明確的義務,並且違反相關法規將受到懲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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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