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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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第五條規定以外之第一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得免檢具該類人員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對於入國工作三個月以上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其曾居住國家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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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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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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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