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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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自國外引進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一、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母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該外國人居住國家無認可醫院者,其母國健康檢查證明,得為最近三個月內,該外國人居住國家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經醫師簽章核發,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二、雇主應安排其接受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及入國三年內定期健康檢查。
- 2.雇主聘僱在國內之外國技術人力,其於首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聘僱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 3.外國技術人力完成前二項健康檢查,且其從事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工作者,雇主應安排其每三年接受聘僱健康檢查,並於申請展延聘僱、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時,檢具聘僱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 4.第一項及第二項健康檢查之項目,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健康檢查之項目,應包括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及身體檢查。
- 5.外國技術人力來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國家、地區者,得免辦理漢生病檢查及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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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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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十款、第十一款條文
- 準用名詞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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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