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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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類外國人應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一、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母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二、雇主應安排其接受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
- 2.前項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二、漢生病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但辦理定期健康檢查者,得免辦理。 四、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五、身體檢查。 六、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但辦理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者,得免檢附。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認定之必要檢查。
- 3.第二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請假返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再入國後之健康檢查時程及項目,並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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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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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5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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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