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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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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聘僱外國人於指定醫院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者,其認定基準及處理方式,規定如附表。
  2. 2.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應安排其依下列時程辦理再檢查、治療及預防接種: 一、胸部X光肺結檢查: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二、漢生病檢查:疑似漢生病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 四、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六十五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再檢查並取得陰性之證明;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須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均為陰性之證明。 五、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檢驗: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取得麻疹及德國麻疹疫苗預防接種證明。
  3. 3.因國內治療藥物或疫苗短缺,致無法取得前項再檢查、完成治療證明或預防接種證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期限、再檢查或治療之替代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8條有關雇主應於收受外國人健康檢查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後的相關規定,規範了雇主應提交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正本文件的時間限制和送交的機關。 參考資料:《外國人受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範例:如果雇主在受聘僱外國人後,檢查到外國人有健康問題需要再次檢查或治療,根據該條法規,雇主應盡快檢具必要文件並送交相應的機關,以符合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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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於指定醫院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者,其認定基準及處理方式,規定如附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