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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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如果受聘僱外國人經健康檢查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雇主應在收受診斷證明書後的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及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送交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而如果受聘僱外國人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并且被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完成了治療,則視為合格。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勞動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其中包含了對外國人健康檢查的細則和程序。例如,案例中提及的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等疾病,都是根據該法規列出的需要特殊注意和管理的疾病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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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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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