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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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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收受受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及聘僱健康檢查之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完成治療證明或預防接種證明後,應於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該等證明正本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雇主收受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之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後,應於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一、中央主管機關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文件。 二、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正本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如果受聘僱外國人經健康檢查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雇主應在收受診斷證明書後的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及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送交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而如果受聘僱外國人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并且被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完成了治療,則視為合格。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勞動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其中包含了對外國人健康檢查的細則和程序。例如,案例中提及的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等疾病,都是根據該法規列出的需要特殊注意和管理的疾病種類。

  • 正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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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雇主收受受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及聘僱健康檢查之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完成治療證明或預防接種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