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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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聘僱外國人經健康檢查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雇主應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 一、診斷證明書。 二、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
- 2.受聘僱外國人於完成前項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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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10 條,根據該法規的第七十三條第四款,檢查不合格指以下情形之一: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認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四條第三項但書第一款規定完成預防接種;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完成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九條規定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十五日以上。根據這些規定,外籍勞工在健康檢查方面有著相當嚴格的規定。例如,如果外籍勞工未完成預防接種或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十五日以上,均屬健康檢查不合格的情形。 參考資料: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9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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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