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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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母國健康檢查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簽證。
- 2.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其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期滿轉換許可: 一、第五條外國人於國外辦理之聘僱健康檢查,有任一項不合格。 二、第五條及第七條外國人於指定醫院辦理之聘僱健康檢查,有第三項不合格情形之一。
- 3.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所定檢查不合格,為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完成再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再檢查不合格。 二、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於指定期限內完成預防接種、完成再檢查或治療之替代方式。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配合都治服務累計達十五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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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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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 第七十三條第四款條文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73 條條文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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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