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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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 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 (一)醫院出具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單位出具係因執行防治工作致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確認罹患第五類傳染病報告。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 (一)前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 四、子女教育費用: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學生證影本及繳費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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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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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權人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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