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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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補助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 一、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傷病: (一)檢察官起訴書、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但經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者,得以法院裁定書代之。 (二)醫院出具之傷病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身心障礙: (一)前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規定情事致死亡: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合法死亡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 四、子女教育費用: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合法死亡證明文件。 (三)學生證影本及繳費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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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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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權人名詞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條文
- 起訴書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條文
- 戶籍謄本名詞
- 醫療法 第 106 條條文
-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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