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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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時,應設審議小組審議之。
- 2.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兩年。
- 3.前項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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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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