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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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6條規範醫療暴力,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妨害醫療業務者最重三年;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Q · 在急診室對護理師大吼威脅,沒動手也會被告嗎?
會,恐嚇妨害醫療業務 2017 年起即構成犯罪
依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2017年修法將「恐嚇」明確列入,且不以實際造成傷害為要件,只要言語讓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妨害醫療業務即成立。常見於急診等待糾紛、酒醉鬧事、家屬施壓等情境。
白話解讀
醫院急診室是台灣最常發生暴力事件的工作場所之一。家屬不滿等待時間動手打護理師、酒醉病人砸護理站、甚至有人拿刀威脅醫師。2014 年立法院終於把這件事寫進醫療法,2017 年再擴大保護範圍。這條的核心:對醫護人員動手或威脅,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 30 萬罰金;致死最重無期徒刑。重點是它跟普通傷害罪不同的地方,第一,不需要實際造成傷害,只要「妨害執行業務」就成立;第二,致重傷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恐嚇也算(2017 年新增)。也就是說,你在急診室對護理師大吼「我等下讓你下班走不出去」這句話,可能比實際推她一下罪還重,因為這句話本身就構成恐嚇妨害業務。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06條為醫療暴力之特別刑罰規定,建立三層階梯式保護:毀損保護生命設備致生危險(第二項)、以強暴脅迫恐嚇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第三項)、以及加重結果犯之致重傷與致死(第四項)。其保護客體為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立法目的在維護醫療秩序與醫護執業安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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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陪家人看病等太久發脾氣大聲講話,會不會被告?
純粹抱怨、表達不滿、客訴、要求說明都不算妨害醫療業務。但大聲到讓護理師無法執行醫療工作,或話語包含威脅性內容(如『我會找人來修理你』『我知道你下班時間』),就可能跨過第三項門檻。
Q2我在醫院被打了,醫院有沒有義務保護我?
醫療機構有維持醫療環境安全之義務,多數醫院已設保全與緊急按鈕。被其他病患或家屬攻擊,可對加害人提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並檢視醫院是否未盡安全維護義務。
Q3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括哪些?跟醫事人員差在哪?
醫事人員是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等規定的醫師、護理師、藥師等。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包括救護技術員(EMT-1、EMT-2、EMT-P)等。2017年修法將後者納入保護範圍。
Q4急診室罵護理師會被告嗎?
若話語含威脅讓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妨害醫療業務即構成第三項犯罪,純粹抱怨客訴不算。
Q5醫療法106條是什麼?
醫療暴力的特別刑罰規定,設妨害醫療業務、致重傷、致死三層刑度,保護醫事人員與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Q6什麼叫妨害執行醫療業務?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醫護無法正常執行醫療或救護工作,不以造成傷害為要件。
Q7醫療法106條跟刑法傷害罪差在哪?
傷害罪需造成傷害且保護一般人;106條不需傷害、保護醫護、且恐嚇也成立,為特別加重。
Q8遭遇醫療暴力怎麼提告?
報警製作筆錄→保全錄影錄音→驗傷開診斷書→提刑事告訴(非告訴乃論檢方主動偵辦)。
Q9醫護被打可以求償多少?
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加精神慰撫金(民法195),並有職災給付可另外申請。
Q10醫療暴力告訴要花錢嗎?
刑事告訴不需裁判費;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是醫護求償的省錢路徑。
Q11怎麼證明對方恐嚇妨害業務?
急診室錄影錄音是關鍵,先告知對方正在錄音多能讓其冷靜,錄音檔即日後告訴證據。
Q12醫療法106條 vs 刑法135妨害公務差在哪?
妨害公務保護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醫護非公務員但106條給予同等級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醫療法106條 | 刑法277傷害罪 | 刑法135妨害公務 |
|---|---|---|---|
| 保護客體 | 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 一般人 | 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
| 是否需實際傷害 | 妨害醫療業務即可,不需傷害 | 需造成傷害 | 施強暴脅迫即可 |
| 恐嚇是否成立 | 成立(2017增訂) | 不成立 | 需強暴脅迫 |
| 致死刑度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 無加重致死規定 |
醫療法106條
- 保護客體
- 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 是否需實際傷害
- 妨害醫療業務即可,不需傷害
- 恐嚇是否成立
- 成立(2017增訂)
- 致死刑度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刑法277傷害罪
- 保護客體
- 一般人
- 是否需實際傷害
- 需造成傷害
- 恐嚇是否成立
- 不成立
- 致死刑度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刑法135妨害公務
- 保護客體
- 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 是否需實際傷害
- 施強暴脅迫即可
- 恐嚇是否成立
- 需強暴脅迫
- 致死刑度
- 無加重致死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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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93040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醫療機構之醫療業務得以順利進行,及有效維護病人與醫護人員之安全,建議應訂定相關罰則,以為適當規範。
(1030114 修正)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為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期能改善醫病關係,爰參酌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第304條強制罪之法定刑,增訂第三項。
(1060421 修正)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第三項: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將條文內之原「醫事人員」,增加「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範疇;並將「、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以及刪除「拘役」之處罰方式。條文修正為:「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四項:併同擴大安全之保障,將次句「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修正為:「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脅迫名詞
- 非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醫療法 第 24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醫療機構之醫療業務得以順利進行,及有效維護病人與醫護人員之安全,建議應訂定相關罰則,以為適當規範。
為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期能改善醫病關係,爰參酌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第304條強制罪之法定刑,增訂第三項。
一、第三項: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將條文內之原「醫事人員」,增加「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範疇;並將「、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以及刪除「拘役」之處罰方式。條文修正為:「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四項:併同擴大安全之保障,將次句「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修正為:「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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