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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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2.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必要措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3.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4.對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5.對前項人員以公然侮辱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6.犯第四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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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6條規範醫療暴力,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妨害醫療業務者最重三年;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Q · 在急診室對護理師大吼威脅,沒動手也會被告嗎?
會,恐嚇妨害醫療業務 2017 年起即構成犯罪
依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2017年修法將「恐嚇」明確列入,且不以實際造成傷害為要件,只要言語讓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妨害醫療業務即成立。常見於急診等待糾紛、酒醉鬧事、家屬施壓等情境。
深度解讀
醫院急診室是台灣最常發生暴力事件的工作場所之一。家屬不滿等待時間動手打護理師、酒醉病人砸護理站、甚至有人拿刀威脅醫師。2014 年立法院終於把這件事寫進醫療法,2017 年再擴大保護範圍。這條的核心:對醫護人員動手或威脅,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 30 萬罰金;致死最重無期徒刑。重點是它跟普通傷害罪不同的地方,第一,不需要實際造成傷害,只要「妨害執行業務」就成立;第二,致重傷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恐嚇也算(2017 年新增)。也就是說,你在急診室對護理師大吼「我等下讓你下班走不出去」這句話,可能比實際推她一下罪還重,因為這句話本身就構成恐嚇妨害業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脅迫名詞
- 非名詞
- 業名詞
- 公然侮辱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醫療法 第 24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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