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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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