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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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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 2.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6條規範醫療暴力,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妨害醫療業務者最重三年;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Q · 在急診室對護理師大吼威脅,沒動手也會被告嗎?

會,恐嚇妨害醫療業務 2017 年起即構成犯罪

依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2017年修法將「恐嚇」明確列入,且不以實際造成傷害為要件,只要言語讓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妨害醫療業務即成立。常見於急診等待糾紛、酒醉鬧事、家屬施壓等情境。

白話解讀

醫院急診室是台灣最常發生暴力事件的工作場所之一。家屬不滿等待時間動手打護理師、酒醉病人砸護理站、甚至有人拿刀威脅醫師。2014 年立法院終於把這件事寫進醫療法,2017 年再擴大保護範圍。這條的核心:對醫護人員動手或威脅,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 30 萬罰金;致死最重無期徒刑。重點是它跟普通傷害罪不同的地方,第一,不需要實際造成傷害,只要「妨害執行業務」就成立;第二,致重傷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恐嚇也算(2017 年新增)。也就是說,你在急診室對護理師大吼「我等下讓你下班走不出去」這句話,可能比實際推她一下罪還重,因為這句話本身就構成恐嚇妨害業務。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06條為醫療暴力之特別刑罰規定,建立三層階梯式保護:毀損保護生命設備致生危險(第二項)、以強暴脅迫恐嚇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第三項)、以及加重結果犯之致重傷與致死(第四項)。其保護客體為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立法目的在維護醫療秩序與醫護執業安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陪家人看病等太久發脾氣大聲講話,會不會被告?

純粹抱怨、表達不滿、客訴、要求說明都不算妨害醫療業務。但大聲到讓護理師無法執行醫療工作,或話語包含威脅性內容(如『我會找人來修理你』『我知道你下班時間』),就可能跨過第三項門檻。

Q2我在醫院被打了,醫院有沒有義務保護我?

醫療機構有維持醫療環境安全之義務,多數醫院已設保全與緊急按鈕。被其他病患或家屬攻擊,可對加害人提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並檢視醫院是否未盡安全維護義務。

Q3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括哪些?跟醫事人員差在哪?

醫事人員是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等規定的醫師、護理師、藥師等。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包括救護技術員(EMT-1、EMT-2、EMT-P)等。2017年修法將後者納入保護範圍。

Q4急診室罵護理師會被告嗎?

若話語含威脅讓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妨害醫療業務即構成第三項犯罪,純粹抱怨客訴不算。

Q5醫療法106條是什麼?

醫療暴力的特別刑罰規定,設妨害醫療業務、致重傷、致死三層刑度,保護醫事人員與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Q6什麼叫妨害執行醫療業務?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醫護無法正常執行醫療或救護工作,不以造成傷害為要件。

Q7醫療法106條跟刑法傷害罪差在哪?

傷害罪需造成傷害且保護一般人;106條不需傷害、保護醫護、且恐嚇也成立,為特別加重。

Q8遭遇醫療暴力怎麼提告?

報警製作筆錄→保全錄影錄音→驗傷開診斷書→提刑事告訴(非告訴乃論檢方主動偵辦)。

Q9醫護被打可以求償多少?

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加精神慰撫金(民法195),並有職災給付可另外申請。

Q10醫療暴力告訴要花錢嗎?

刑事告訴不需裁判費;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是醫護求償的省錢路徑。

Q11怎麼證明對方恐嚇妨害業務?

急診室錄影錄音是關鍵,先告知對方正在錄音多能讓其冷靜,錄音檔即日後告訴證據。

Q12醫療法106條 vs 刑法135妨害公務差在哪?

妨害公務保護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醫護非公務員但106條給予同等級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醫療法106條刑法277傷害罪刑法135妨害公務
保護客體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一般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是否需實際傷害妨害醫療業務即可,不需傷害需造成傷害施強暴脅迫即可
恐嚇是否成立成立(2017增訂)不成立需強暴脅迫
致死刑度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無加重致死規定

醫療法106條

保護客體
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是否需實際傷害
妨害醫療業務即可,不需傷害
恐嚇是否成立
成立(2017增訂)
致死刑度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刑法277傷害罪

保護客體
一般人
是否需實際傷害
需造成傷害
恐嚇是否成立
不成立
致死刑度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刑法135妨害公務

保護客體
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是否需實際傷害
施強暴脅迫即可
恐嚇是否成立
需強暴脅迫
致死刑度
無加重致死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 第234条(威力業務妨害罪)
韓國의료법 제12조 제3항 / 응급의료에 관한 법률 제12조
中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57条(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保护)
德國StGB § 115 Abs. 3(tätlicher Angriff auf Rettungskräfte und Notärzte)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2-13(violences aggravées sur professionnel de santé)
美國州層級對醫療人員之加重傷害罪(如 Cal. Penal Code § 243;無統一聯邦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3040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醫療機構之醫療業務得以順利進行,及有效維護病人與醫護人員之安全,建議應訂定相關罰則,以為適當規範。

(1030114 修正)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為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期能改善醫病關係,爰參酌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第304條強制罪之法定刑,增訂第三項。

(1060421 修正)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第三項: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將條文內之原「醫事人員」,增加「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範疇;並將「、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以及刪除「拘役」之處罰方式。條文修正為:「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四項:併同擴大安全之保障,將次句「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修正為:「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脅迫名詞
  • 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醫療法24條文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醫療機構之醫療業務得以順利進行,及有效維護病人與醫護人員之安全,建議應訂定相關罰則,以為適當規範。

(1030114 修正)

為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期能改善醫病關係,爰參酌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第304條強制罪之法定刑,增訂第三項。

(1060421 修正)

一、第三項: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將條文內之原「醫事人員」,增加「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範疇;並將「、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以及刪除「拘役」之處罰方式。條文修正為:「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四項:併同擴大安全之保障,將次句「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修正為:「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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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106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1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