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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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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2. 2.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3. 3.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4. 4.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5. 5.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24條禁止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違反者警察應主動排除制止並移送偵辦。

Q · 在醫院只是大聲罵人沒動手,也會被法律處理嗎?

會,公然侮辱也算妨礙醫療業務

依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自106年修法後「公然侮辱」明文納入禁止行為,且刪除「致生危害醫療安全」結果要件。換言之,只要在醫療場所辱罵醫護妨礙業務執行即構成違法,警察機關應主動排除制止,涉刑事責任者直接移送司法機關,不需醫護人員自行提告。

白話解讀

急診室凌晨三點,一位家屬因為等候時間太久情緒爆炸,對護理師大聲咆哮、用手指戳對方胸口、罵髒話、推倒點滴架。這個畫面你可能在新聞看過,可能你自己就在那個現場過。本條第二項是台灣面對醫療暴力長達十年的修法結晶,從一開始的「滋擾秩序」「結果犯」一路修到現在的「公然侮辱也算」「警察主動處理」「中央定期公告」。它的核心訊息很清楚:醫院不是讓你發洩情緒的地方。第二項羅列的行為,從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到「其他非法之方法」,幾乎把所有醫療現場常見的衝突形態都納入。重點不只是行政義務,背後還串連刑法的傷害、強制、公然侮辱罪。在醫院罵人,罰得比在路上重,因為立法者已經把「保護醫療安全」放在公益的最高層級。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24條為醫療場所安全保障規範,要求醫療機構維持環境秩序並採必要措施保護醫事人員,同時明文禁止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者由警察機關主動排除或制止,涉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立通報及定期公告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醫院跟人吵架但沒動手,這條真的管得到嗎?

管得到。106年修法後第二項明文『公然侮辱』也算,且刪除了致生危害醫療安全的結果要件,只要有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的行為即構成違法,警察依第四項應主動處理而非協助。醫療場所監視器密度極高,言行幾乎都被錄到,發脾氣的法律風險比一般公共場所高很多。

Q2我是急診醫師被病人家屬咆哮推擠,當下太忙沒處理,事後可以追究嗎?

可以。公然侮辱、強制等罪雖告訴乃論但有6個月告訴期。建議盡早向醫院通報啟動院內事件登錄、調閱監視器、就醫驗傷。醫療機構依第三項對你有保護義務,若院方未落實必要措施,可同時主張職場安全相關保障,雙軌追究力道更大。

Q3中央定期公告的醫療暴力資料在哪裡查得到?

依本條第五項,衛生福利部建立通報機制並定期公告,實務上可於衛福部醫事司或國民健康署網站查詢。此機制為106年修法新增,目的是讓社會大眾與求職者監督。求職前查詢該醫院暴力事件公告,是針對急診、精神科、護理職位的聰明盡職調查。

Q4在醫院罵醫護人員犯法嗎?

犯法。106年修法後第二項明文納入公然侮辱,辱罵醫護妨礙業務即構成違法,警察應主動處理。

Q5醫療法24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醫療場所安全:機構維持秩序並保護醫事人員、禁止以暴力或侮辱妨礙醫療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公告。

Q6什麼算『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阻礙掛號、候診、診療、領藥、住院等整條醫療動線。

Q7『其他非法之方法』包含哪些行為?

拍桌大聲喧嘩、強行占據、阻擋通道等非典型暴力但妨礙業務的行為,實務視具體情狀認定。

Q8醫護遭遇醫療暴力當下怎麼處理?

請保全通報啟動SOP → 錄音錄影 → 撥110 → 就醫驗傷 → 警察主動移送 → 衛福部通報。

Q9妨礙醫療業務罰多少錢?

依醫療法第106條處行政罰鍰,涉刑事另依傷害、強制、公然侮辱等罪論處,行政刑事可併罰。

Q10怎麼證明對方妨礙醫療業務?

醫療場所監視器、院內通報紀錄、目擊醫護證詞、錄音錄影檔,醫院密度高蒐證相對容易。

Q11醫療機構要怎麼落實第三項必要措施?

訪客動線管制、保全人力、員工自我保護訓練、第一時間通報SOP,未落實機構本身會被裁罰。

Q12醫療法24條 vs 社會秩序維護法64條差在哪?

未達刑事程度的滋擾可依社維法64條處罰,醫療法24條搭配刑事移送,醫療場所評價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責任性質醫療法第106條行政罰鍰刑法傷害277/強制304/公然侮辱309/恐嚇305
啟動方式主管機關裁處警察主動移送或被害人告訴
是否需被害人提告告訴乃論罪需於6個月內提告
對象可及於醫療機構未盡義務針對施暴行為人

行政責任

責任性質
醫療法第106條行政罰鍰
啟動方式
主管機關裁處
是否需被害人提告
對象
可及於醫療機構未盡義務

刑事責任

責任性質
刑法傷害277/強制304/公然侮辱309/恐嚇305
啟動方式
警察主動移送或被害人告訴
是否需被害人提告
告訴乃論罪需於6個月內提告
對象
針對施暴行為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의료법 제12조(의료기술 등에 대한 보호,禁止於醫療場所妨礙醫療行為)
中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57条(禁止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751111 制定)

私立醫療機構由醫師設立者,該醫師並為其機構之負責醫師。

立法理由明定私立醫療機構由醫師設立者,該醫師並為其機構之負責醫師。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三、醫療機構為醫師診治病人或執行其他醫療業務之場所,其秩序之滋擾或醫療業務之妨礙,對於病人之就醫將有不利影響,為維護社會公益,保障病人就醫安全,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1030114 修正)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立法理由為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惟若未積極改善醫病關係不對等,恐致醫病關係更加緊張。鑑於「滋擾醫療機構秩序部分」涵括於「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如未涵括部分,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之規範,爰予刪除。並將第二項改為結果犯。另於第四項明定行為人如涉及刑責,警察機關應主動移送檢察官偵辦。

(1060421 修正)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為增加保障醫護人員或陪病者等之安全,首句刪除「病人」二字;並於次句「…恐嚇」後增加「、公然侮辱」等字,以增加保障之樣態;並刪除末句:「,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之必要條件規範。   二、第四項:為確保警察機關之處理權責,次句「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刪除其中「協助」二字;並配合實務作業將末句「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修正為「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增列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0751111 制定)

明定私立醫療機構由醫師設立者,該醫師並為其機構之負責醫師。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三、醫療機構為醫師診治病人或執行其他醫療業務之場所,其秩序之滋擾或醫療業務之妨礙,對於病人之就醫將有不利影響,為維護社會公益,保障病人就醫安全,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1030114 修正)

為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惟若未積極改善醫病關係不對等,恐致醫病關係更加緊張。鑑於「滋擾醫療機構秩序部分」涵括於「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如未涵括部分,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之規範,爰予刪除。並將第二項改為結果犯。另於第四項明定行為人如涉及刑責,警察機關應主動移送檢察官偵辦。

(1060421 修正)

一、第二項:為增加保障醫護人員或陪病者等之安全,首句刪除「病人」二字;並於次句「…恐嚇」後增加「、公然侮辱」等字,以增加保障之樣態;並刪除末句:「,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之必要條件規範。   二、第四項:為確保警察機關之處理權責,次句「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刪除其中「協助」二字;並配合實務作業將末句「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修正為「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增列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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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24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