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4 條
- 1.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 2.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 3.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 4.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5.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24條禁止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違反者警察應主動排除制止並移送偵辦。
Q · 在醫院只是大聲罵人沒動手,也會被法律處理嗎?
依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自106年修法後「公然侮辱」明文納入禁止行為,且刪除「致生危害醫療安全」結果要件。換言之,只要在醫療場所辱罵醫護妨礙業務執行即構成違法,警察機關應主動排除制止,涉刑事責任者直接移送司法機關,不需醫護人員自行提告。
白話解讀
急診室凌晨三點,一位家屬因為等候時間太久情緒爆炸,對護理師大聲咆哮、用手指戳對方胸口、罵髒話、推倒點滴架。這個畫面你可能在新聞看過,可能你自己就在那個現場過。本條第二項是台灣面對醫療暴力長達十年的修法結晶,從一開始的「滋擾秩序」「結果犯」一路修到現在的「公然侮辱也算」「警察主動處理」「中央定期公告」。它的核心訊息很清楚:醫院不是讓你發洩情緒的地方。第二項羅列的行為,從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到「其他非法之方法」,幾乎把所有醫療現場常見的衝突形態都納入。重點不只是行政義務,背後還串連刑法的傷害、強制、公然侮辱罪。在醫院罵人,罰得比在路上重,因為立法者已經把「保護醫療安全」放在公益的最高層級。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24條為醫療場所安全保障規範,要求醫療機構維持環境秩序並採必要措施保護醫事人員,同時明文禁止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者由警察機關主動排除或制止,涉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立通報及定期公告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醫院罵醫護人員犯法嗎?▾
106年修法後第2項明文納入「公然侮辱」,辱罵醫護妨礙業務即屬違法,警察應主動處理。
Q2妨礙醫療業務會怎麼罰?▾
依醫療法第106條可處行政罰鍰,涉刑事另移送,可能成立公然侮辱、強制、傷害、恐嚇等罪。
Q3醫療暴力警察一定會處理嗎?▾
第4項規定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涉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屬主動義務非被動協助。
Q4醫護被打當下沒處理,事後還能追究嗎?▾
可以。告訴乃論罪有6個月告訴期,傷害等可循刑事與行政雙軌追究。
Q5醫療機構沒保護員工會被罰嗎?▾
第3項課予醫療機構『採必要措施』義務,未落實者機構本身可被裁罰。
Q6哪裡查得到醫院暴力事件紀錄?▾
第5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建立通報並定期公告,可於衛福部相關網站查詢。
Q7拍桌大聲喧嘩算妨礙醫療嗎?▾
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符合『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視具體情狀而定。
Q8保全制止暴力會構成傷害嗎?▾
醫療機構依第3項有法定保護義務,保全合理制止屬正當防衛或履行法定義務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行政責任 | 刑事責任 |
|---|---|---|
| 責任性質 | 醫療法第106條行政罰鍰 | 刑法傷害277/強制304/公然侮辱309/恐嚇305 |
| 啟動方式 | 主管機關裁處 | 警察主動移送或被害人告訴 |
| 是否需被害人提告 | 否 | 告訴乃論罪需於6個月內提告 |
| 對象 | 可及於醫療機構未盡義務 | 針對施暴行為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