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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除其建築構造、設備應具備防火、避難等必要之設施外,並應建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
  2. 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醫院除了要有防火、避難等必要的設施之外,還要建立應對緊急災害的措施。這些措施和檢查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的。 舉個例子,如果醫院發生火災或地震等緊急災害,醫院就必須有相應的應急措施,例如疏散路線、應急照明等,以保障病人和醫護人員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