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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3. 醫療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4. 醫療機構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立及開業之規定。
  5. 醫療機構復業時,準用關於開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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