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3 條
- 1.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 3.醫療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 4.醫療機構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立及開業之規定。
- 5.醫療機構復業時,準用關於開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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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23 條規定醫療機構歇業停業須 30 日內報備查,停業最長一年,逾期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遷移與復業準用設立開業規定。
Q · 診所停業最長可以停多久?超過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 23 條第二項,醫療機構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若未依規定辦理,依第三項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此外歇業、停業均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白話解讀
你家巷口那間開了三十年的小診所,某天突然鐵門拉下、貼一張「暫停營業」的紙,然後一年、兩年過去都沒再開。對你來說可能只是少了一個看病的選項,但對法律來說,這間診所現在處於一種「不該存在的狀態」。本條把醫療機構的「歇業」「停業」「遷移」「復業」四種狀態的程序綁死:停業只能停一年,超過就算你不想,主管機關也會替你辦歇業;遷移要重新走設立程序;復業要重新走開業程序。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一間「掛著醫療機構執照但實際沒在運作」的場所,可能變成密醫、藥品流竄、執照租借的溫床。這條看似行政枝節,實際上是公衛體系防火牆的一塊磚。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23 條為醫療機構開歇業管制的程序性規範,明定歇業、停業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備查、停業以一年為限逾期辦歇業、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並規定遷移準用設立及開業規定、復業準用開業規定,確保執照狀態與實體運作持續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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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醫療機構歇業、停業、遷移、復業四種狀態的程序與時限。
Q2診所停業最長可以多久?▾
一年。逾一年須於屆至日起 30 日內辦歇業。
Q3什麼是逕予歇業?▾
停業逾期未辦歇業時,主管機關得直接替你辦歇業並註銷執照。
Q4診所歇業要在幾天內報備?▾
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Q5診所搬家算遷移嗎?要重新申請嗎?▾
算。遷移準用設立及開業規定,等於重新審查一次。
Q6停業後想重新看診要辦什麼?▾
復業準用開業規定,需重新確認設備、人員、執照狀態。
Q7停業跟歇業差在哪?▾
停業是暫時、最長一年;歇業是終止營運、註銷執照。
Q8停業期間別人能用我的執照看診嗎?▾
不能。冒用恐構成密醫罪(醫師法第 28 條),刑責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停業 | 歇業 | 遷移 | 復業 |
|---|---|---|---|---|
| 性質 | 暫時中止營運 | 終止營運、註銷執照 | 變更地點 | 停業後恢復營運 |
| 期限 | 最長 1 年 | 無 | 無固定期限 | 停業 1 年內 |
| 程序 | 30 日內備查 | 30 日內備查 | 準用設立及開業(重新審查) | 準用開業(重新審查) |
| 逾期後果 | 逾 1 年得逕予歇業 | — | 未經核准不得營業 | 未完成程序不得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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