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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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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醫療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
主管機關
得逕予歇業。
醫療機構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立及開業之規定。
醫療機構復業時,準用關於開業之規定。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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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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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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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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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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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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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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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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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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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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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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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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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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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家醫療機構要停業或歇業,必須在事實發生後三十天內向原本發給開業執照的機關報告。停業的時間最長只能是一年,超過一年的話,必須在屆滿日後三十天內辦理歇業手續。如果醫療機構沒有依照這些規定辦理歇業,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強制歇業。如果醫療機構要遷移,就要遵守設立和開業的相關規定。如果醫療機構要重新開業,就要遵守開業的相關規定。舉個例子,如果一家診所要停業,就必須在停業後三十天內向原本發給開業執照的機關報告,並在一年內完成歇業手續。如果沒有辦理歇業手續,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歇業。如果診所要遷移,就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如果診所要重新開業,也必須遵守開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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