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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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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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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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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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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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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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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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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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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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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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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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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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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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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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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當你去醫院看病,醫院收取你的醫療費用時,必須給你一張收據,上面要清楚列出收費項目和金額。醫院不可以超過收費標準收費,也不可以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收費。 舉個例子,小明去醫院看病,醫院收取他一萬元的醫療費用,醫院必須給小明一張收據,上面清楚列出收費項目和金額,例如診察費、藥費、檢查費等等,並且這些費用都必須在收費標準內。如果醫院超過收費標準或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收費,就違反了這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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