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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2.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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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當你去醫院看病,醫院收取你的醫療費用時,必須給你一張收據,上面要清楚列出收費項目和金額。醫院不可以超過收費標準收費,也不可以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收費。 舉個例子,小明去醫院看病,醫院收取他一萬元的醫療費用,醫院必須給小明一張收據,上面清楚列出收費項目和金額,例如診察費、藥費、檢查費等等,並且這些費用都必須在收費標準內。如果醫院超過收費標準或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收費,就違反了這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