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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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 2.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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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費須開立載明項目及金額的收據,且不得違反核定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Q · 醫院收據只寫總金額沒有明細,合法嗎?
不合法,收據未列細項即違反醫療法22條
依醫療法第 22 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收費「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是強制義務。只寫一行總金額、沒有逐項拆解的收據本身就是違法證據;第二項另禁止違反核定收費標準超額收費或擅立未經核定的收費項目,違者依第 103 條可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你去看病,櫃台收費的時候給你一張薄薄的收據,金額一寫、章一蓋,你看也沒看就收進皮夾。但這張紙背後藏著一條法律紅線:醫療機構的收費不是它自己說了算,每個項目、每個金額都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定的標準內,而且要清清楚楚寫在收據上給你。你常聽到的「自費項目」「耗材費」「特殊處置費」這些名目,不是醫院想收就能收的。如果你拿到一張只寫「醫療費 8000 元」沒有細項的收據,那已經是違法的證據。如果某個項目根本不在核定收費標準裡,或金額超過標準上限,這也是違法。你不用懂醫學就能判斷這條有沒有被違反,你只需要看得懂中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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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