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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2.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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