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2 條
- 1.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 2.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費須開立載明項目及金額的收據,且不得違反核定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Q · 醫院收據只寫總金額沒有明細,合法嗎?
依醫療法第 22 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收費「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是強制義務。只寫一行總金額、沒有逐項拆解的收據本身就是違法證據;第二項另禁止違反核定收費標準超額收費或擅立未經核定的收費項目,違者依第 103 條可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你去看病,櫃台收費的時候給你一張薄薄的收據,金額一寫、章一蓋,你看也沒看就收進皮夾。但這張紙背後藏著一條法律紅線:醫療機構的收費不是它自己說了算,每個項目、每個金額都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定的標準內,而且要清清楚楚寫在收據上給你。你常聽到的「自費項目」「耗材費」「特殊處置費」這些名目,不是醫院想收就能收的。如果你拿到一張只寫「醫療費 8000 元」沒有細項的收據,那已經是違法的證據。如果某個項目根本不在核定收費標準裡,或金額超過標準上限,這也是違法。你不用懂醫學就能判斷這條有沒有被違反,你只需要看得懂中文。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22 條為醫療收費透明與管制條文,課予醫療機構兩項義務:其一,收取醫療費用時應主動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其二,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為超額收費或擅立收費項目。本條與第 21 條收費標準核定權共同構成醫療特許行業的價格管制與資訊揭露架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院收據沒有明細怎麼辦?▾
可當場要求重開載明細項的收據,拒絕者可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
Q2醫療收費標準誰核定?▾
依醫療法第21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Q3什麼是擅立收費項目?▾
收取不在核定收費標準內的項目,例如諮詢時未提的臨時加收項目。
Q4超額收費可以檢舉嗎?▾
可以,依第103條醫療機構面臨5萬至25萬元罰鍰。
Q5自費項目是醫院自己訂價嗎?▾
不是,自費項目仍須在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內。
Q6醫美診所亂收費適用本條嗎?▾
適用,醫美診所屬醫療機構,受第22條規範。
Q7溢收的費用怎麼追回?▾
可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依不當得利提民事訴訟。
Q8檢舉收費違規要準備什麼?▾
收據正本、刷卡紀錄、公告收費標準對照截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