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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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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21 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收費標準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超過核定標準收費即屬違法。

Q · 醫院收的自費費用可以自己亂喊價嗎?

不行,收費標準須經地方衛生局核定

依醫療法第 21 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必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醫療機構有訂價空間,但須在核定範圍內,超過核定標準收費即屬違法。病患可要求醫療機構出示經核定的收費標準,發現超收得向縣市衛生局檢舉並要求退費。

深度解讀

自費項目的價格不是醫師自己訂的。很多人去做自費醫美、特殊檢查、單人病房,看到報價單就覺得「醫師說多少就多少」,完全錯。這條法律明文規定: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必須報請所在地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沒有經過核定的收費項目,醫療機構不能收;超過核定標準收費,違法。這代表你有兩個權利:第一,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出示經核定的收費標準(不只是他們自己印的價目表);第二,發現超收可以向縣市衛生局檢舉,要求退費並啟動裁罰。健保項目有健保的固定給付,這條主要規範的是健保不給付的「自費」部分,而那才是糾紛最多的地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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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21 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