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1 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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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21 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收費標準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超過核定標準收費即屬違法。
Q · 醫院收的自費費用可以自己亂喊價嗎?
依醫療法第 21 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必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醫療機構有訂價空間,但須在核定範圍內,超過核定標準收費即屬違法。病患可要求醫療機構出示經核定的收費標準,發現超收得向縣市衛生局檢舉並要求退費。
白話解讀
自費項目的價格不是醫師自己訂的。很多人去做自費醫美、特殊檢查、單人病房,看到報價單就覺得「醫師說多少就多少」,完全錯。這條法律明文規定: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必須報請所在地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沒有經過核定的收費項目,醫療機構不能收;超過核定標準收費,違法。這代表你有兩個權利:第一,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出示經核定的收費標準(不只是他們自己印的價目表);第二,發現超收可以向縣市衛生局檢舉,要求退費並啟動裁罰。健保項目有健保的固定給付,這條主要規範的是健保不給付的「自費」部分,而那才是糾紛最多的地方。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21 條為醫療收費的授權管制規範,明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建立自費醫療在地方政府把關下的價格透明機制,使收費不再屬醫療機構單方決定的私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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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院收費標準誰核定?▾
依醫療法第 21 條,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核定,不是醫療機構自己訂。
Q2自費醫療項目也受醫療法第 21 條管嗎?▾
是。健保項目有健保固定給付,自費部分的收費標準同樣須經地方衛生局核定,糾紛多半發生在自費項目。
Q3我怎麼知道醫院有沒有超收?▾
可當場要求醫院出示經核定的收費標準,或向所在地衛生局查詢該機構特定項目的核定收費,後者效率較高。
Q4發現醫院超收可以做什麼?▾
先要求醫院出示核定標準,醫院不處理就向縣市衛生局檢舉並附收據對照,亦可同時向消保官申訴。
Q5醫療法第 21 條和第 22 條差在哪?▾
第 21 條規範收費標準的核定權,第 22 條規範收據開立義務並禁止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Q6超收的錢追得回來嗎?▾
可依不當得利或契約請求退費,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消滅時效,並可作為衛生局裁罰的事證。
Q7醫美診所報價各家不同合法嗎?▾
合法。各機構可差異化定價,但每筆收費都須經衛生局核定備案,價差合法但都有官方紀錄可查。
Q8核定收費標準去哪裡查?▾
可洽醫療機構所在地縣市衛生局,部分縣市設有線上查詢系統,搜尋「縣市名 醫療機構收費核定查詢」可找到入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pay_approved | nhi_covered |
|---|---|---|
| 定價權 | 醫療機構提出、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 中央健保署統一給付標準 |
| 金額上限 | 不得超過核定標準 | 依健保支付標準固定 |
| 爭議救濟 | 向縣市衛生局檢舉、消保申訴、民事退費 | 向健保署申訴、爭議審議 |
| 常見糾紛 | 醫美、特殊耗材、單人病房超收 | 部分負擔、給付範圍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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