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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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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核定
之。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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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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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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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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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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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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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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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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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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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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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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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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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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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醫院收取病人的醫療費用,要按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規定來收取。也就是說,每個地方的醫療費用標準可能不一樣,但都必須經過當地政府的核定才能實行。 舉個例子,如果你住在台北市,去看病時醫院收取的醫療費用就必須按照台北市政府核定的標準來收取,而不是按照其他地方的標準。這樣可以確保每個地方的醫療費用都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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