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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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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醫院收取病人的醫療費用,要按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規定來收取。也就是說,每個地方的醫療費用標準可能不一樣,但都必須經過當地政府的核定才能實行。 舉個例子,如果你住在台北市,去看病時醫院收取的醫療費用就必須按照台北市政府核定的標準來收取,而不是按照其他地方的標準。這樣可以確保每個地方的醫療費用都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