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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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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三十人者,廢止其生安會之核定。 二、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需求者,廢止其生安主管及生安會之核定。
  2. 2.設置單位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需求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之核定。
  3. 3.主管機關發現設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生安主管、生安會或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之核定: 一、報核定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設生安會之設置單位,其人員未達三十人。 三、一年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前二項之感染性生物材料。 四、已合併、裁撤、解散、歇,或設立、登記許可已撤銷、廢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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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持有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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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設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三十人者,廢止其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