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設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三十人者,廢止其生安會之核定。 二、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需求者,廢止其生安主管及生安會之核定。
- 設置單位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需求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之核定。
- 主管機關發現設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生安主管、生安會或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之核定: 一、報核定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設生安會之設置單位,其人員未達三十人。 三、逾一年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前二項之感染性生物材料。 四、已合併、裁撤、解散、歇業,或設立、登記許可已撤銷、廢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