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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單位應於置生安主管或設生安會後一個月內,報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其有異動者,亦同。
  2. 完成前項核定程序後,設置單位所屬實驗室及保存場所,始得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前條第二項病原體及生物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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