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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安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擔任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 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實施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 五、督導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並向生安會報告稽核結果。 六、督導高防護實驗室或保存、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保存場所實施工作人員之知能評核。 七、督導高防護實驗室或保存、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風險管理系統運作。 八、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應變演習,並向生安會報告執行情形。 九、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之清潔消毒、除污、原及矯正作。 十、調查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事故,並向生安會報告調查結果及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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