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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安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擔任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 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 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 五、辦理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 六、督導高防護實驗室人員之知能評核及生物風險管理系統運作。 七、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之應變演習。 八、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設備保養及維修前之清潔消毒作業。 九、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溢出或其他事故之除污作業。 十、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之廢棄物處理。 十一、調查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異常或意外事件,向生安會報告調查結果及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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