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安會之職責如下: 一、訂定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二、審核實驗室之安全等級。 三、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 四、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六、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七、建立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監測機制。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 免設生安會之設置單位,前項職責由生安主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