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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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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擔任設置單位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二、提供管制作場所之諮詢及匿名通報管道。 三、審查管制作業場所申請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四、指定或停止指定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工作人員,並報生安會同意。 五、對可取得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工作人員,進行職前及持續任性評估。 六、督導每年管制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並向生安會報告稽核結果。 七、督導管制作業場所實施工作人員之管制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訓練與知能評核。 八、督導管制作業場所之生物風險管理系統運作。 九、督導管制作業場所辦理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應變演習,並向生安會報告執行情形。 十、督導管制作業場所發生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之清潔消毒、除污、原及矯正作業。 十一、調查管制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並向生安會報告調查結果及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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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擔任設置單位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二、提供管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