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擔任設置單位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二、提供管制作業場所之諮詢及匿名通報管道。 三、審查管制作業場所申請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四、指定或停止指定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工作人員,並報生安會同意。 五、對可取得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工作人員,進行職前及持續適任性評估。 六、督導每年管制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並向生安會報告稽核結果。 七、督導管制作業場所實施工作人員之管制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訓練與知能評核。 八、督導管制作業場所之生物風險管理系統運作。 九、督導管制作業場所辦理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應變演習,並向生安會報告執行情形。 十、督導管制作業場所發生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之清潔消毒、除污、復原及矯正作業。 十一、調查管制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並向生安會報告調查結果及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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