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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四款之被指定人員,每次指定任期最長為三年;任期屆滿或有異動時,應重新指定。
  2. 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與其代理人及前項被指定人員,始具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權限。
  3. 前項各類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單位應立即終止其前項權限,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違反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二、涉嫌參加國內、外生物恐怖活動。 三、其他相關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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