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安會置委員若干人,由設置單位首長或副首長擔任主任委員,生安主管、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應包括下列各款人員: 一、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代表。 二、實驗室、保存場所管理人員代表。 三、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專知識人員代表。
  2. 生安會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其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