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安會置委員若干人,由設置單位首長或副首長擔任主任委員,生安主管、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應包括下列各款人員: 一、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代表。 二、實驗室、保存場所管理人員代表。 三、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知識人員代表。
- 生安會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其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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