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安會之職責如下: 一、制定設置單位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 二、審議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三、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 四、審議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暫停、降級或關閉。 六、審議設置單位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七、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監測機制。 八、對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及其代理人,進行職前及持續任性評估。 九、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計畫。 十、審議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計畫,並掌握稽核結果及追蹤改善情形。 十一、審議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場所或保存、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知能評核計畫,並掌握執行情形。 十二、審議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或使用、保存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生物風險管理系統運作計畫,並掌握執行情形。 十三、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應變演習計畫,並掌握執行情形。 十四、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之清潔消毒、除污、原與矯正作業計畫。 十五、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調查報告,並追蹤改善情形。 十六、審議其他有關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2. 生安會審議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至少三年。
  3. 依本辦法規定免設生安會之設置單位,第一項各款事項,由生安主管負責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