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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且保存設施及設備應有適當保全機制。 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 四、備有生物保全相關管理手冊。 五、定期盤點保存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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