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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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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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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級至第四等級生物安全及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應於明顯處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實驗室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並備有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手冊。
設置單位對於使用第三級及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保存血清檢體至其離職後十年;使用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其血清檢體保存必要性及期限,由生安會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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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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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制性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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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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