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設置單位:指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並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構)、團體或事業。 二、實驗室:指進行傳染病檢驗,或保存、使用、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場所。 三、保存場所:指實驗室以外保存、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場所。 四、生物安全:指為預防工作人員意外暴露,或預防洩漏感染性生物材料,而實施之防護措施。 五、生物保全:指為防止感染性生物材料未經授權而取得、遺失、遭竊、濫用、移轉或洩漏,所實施之保護及管理措施。 六、處分:指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新增、刪除品項或增減數量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