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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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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體,依其致病危害風險高低,分為四級危險群: 一、第一級:大腸桿菌K12型、腺相關病毒,及其他通常不影響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級:金黃色葡萄球菌、B型肝炎病毒、惡性瘧原蟲,及其他輕微影響人體健康,且通常有預防或治療方法者。 三、第三級:結分枝桿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與第二型,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或可能致死,且可能有預防或治療方法者。 四、第四級:波拉病毒、天花病毒,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或可能致死,且通常無預防及治療方法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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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病原體,依其致病危害風險高低,分為四級危險群: 一、第一級:大腸桿菌K12型、腺相關病毒,及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