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4條,根據該條規定,病原體及生物毒素需具有對公眾健康及公共安全的嚴重危害,才能被列為管制性病原、毒素,而若因濫用或洩漏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則應列為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此外,具體的細項、品類、包裝等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 參考資料: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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