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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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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因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致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致感染者),指配合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之行政機關其任用及聘僱人員或受委託之團體所屬人員,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病管制署)認定者。
  2. 2.所稱「服務機關(構)」之範圍,指配合主管機關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之行政機關(構)或受行政機關(構)委託之團體。
  3. 3.第一項人員因故意重大過失致感染者,應不予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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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因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致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