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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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 2.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其服務機關(構)應給予合理補償;其補償之方式、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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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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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614 全文修正)
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其服務機關(構)應給予合理補償;其補償之方式、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保障執行本條例工作之醫事人員及非醫事人員之權益,爰增訂補償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保障執行本條例工作之醫事人員及非醫事人員之權益,爰增訂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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